联众宏宇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云网络订购经销商会员条款

请详细阅读「联众宏宇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订购经销商会员条款,点击『我已详读并同意上述条款』键或使用本服务中之任何功能时,即视同已知悉并同意本会员条款的所有约定:

一、认知与接受条款

(一)联众宏宇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宏宇」)系依据本服务条款通过(https://cloud.lzhyit.com.cn以下简称“本网站”)向会员提供网络订购服务 (以下简称「本服务」)。当您完成联众宏宇之经销商会员注册手续或开始使用本服务时,即表示您及您所代表之公司/经销商(以下简称“会员”)及其所转售订购商品或服务之终端用户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本服务条款之所有内容。联众宏宇保留随时修改本服务条款之权利,修改后的服务条款将随时公布在本网站上,不再另行个别通知会员,会员应随时注意本服务条款之修改或变更,并立即通知相关终端用户。会员于联众宏宇任何修改或变更本服务条款后继续使用本服务时,视同会员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该等修改或变更。

(二)会员基于向联众宏宇订购本服务之需要,已在本网站开通账户。会员确认在使用本网站向联众宏宇下单订购本服务时,会员已经完全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本网站上载有之全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框架协议、订单、数据电文等形式签署之文件(以下简称“相关协议”),并同意接受相关协议全部条款之约束。会员保证将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准时向联众宏宇付款、办理出库手续,并及时收货、提货,以及履行相关义务。
(三)会员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会员条款中载明之《世纪互联有关Office 365的中国云服务协议》,同时,会员承诺会将《世纪互联有关Office 365的中国云服务协议》告知最终用户并保证最终用户接受《世纪互联有关Office 365的中国云服务协议》全部条款与条件。

二、 会员注册义务

为了能使用本服务,会员同意以下事项:

(一)会员申请本网站服务,应提供会员正确、最新的数据,且无重复申请注册会员等情事。

(二)实时维持并更新会员数据,确保其正确性,以获取最佳之服务。

(三)若会员提供任何错误或不实的数据、或未按指示提供数据、或欠缺必要之数据时,联众宏宇有权不经事先通知,自行暂停或关闭会员的账号及本网站所有功能,并拒绝提供会员使用本服务之全部或部分。

三、 会员账号、密码及安全

完成会员账号及密码的申请程序之后,会员将取得一个特定之密码及会员账号。维持密码及账号之机密安全,是会员的责任。任何登录会员账号所进行的一切信息输入、登记及相应操作,无论是否为会员亲自输入,均视为会员的行为, 对此会员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使用会员密码及账号所进行的一切行为,会员应负完全的责任,并同意以下事项:

(一)会员的密码或账号遭到盗用或有其他任何安全问题发生时,会员应立即通知联众宏宇。

(二)会员每次联机完毕,均应结束账号的使用。

(三)会员的账号、密码及会员权益均仅供会员本人使用及享有,不得转借、转让他人或与他人合用。

(四)账号及密码遭盗用、不当使用或其他联众宏宇无法辩识是否为会员亲自使用之情况时,会员仍须对联众宏宇负担损害赔偿之责。

四、会员的守法义务及承诺

会员承诺绝不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务,并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一切使用因特网之国际惯例,并同意及保证不得利用本服务或透过本服务购买之相关云端商品,而从事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或违法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布或传送任何诽谤、侮辱、具威胁性、攻击性、不雅、猥亵、不实、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图片或任何形式的档案。

(二) 侵害或毁损联众宏宇或他人名誉、隐私权、营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其他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

(三) 违反依法律或协议所应负之保密义务。

(四) 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五) 传输或散布计算机病毒。

(六) 从事未经联众宏宇事前授权的商业行为。

(七) 刊载、传输、发送垃圾邮件、连锁信、违法或未经联众宏宇许可之多层次传销讯息及广告等;或储存任何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之资料。

(八) 对本服务其他用户或第三人产生困扰、不悦或违反一般网络礼节致生反感之行为。

(九) 其他不符本服务所提供的使用目的之行为或联众宏宇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五、数据检核及安全

(一)会员于本网站中所保存之资料,联众宏宇将采用安全交易模式予以保密,不会任意泄漏或提供给其他第三者,但为完成该笔交易而提供给相关商品或服务之提供原厂、厂商、配合厂商或终端使用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则不在此限。

(二)会员应妥善保管联众宏宇所提供之本网站/本服务专属账号及密码,并避免外泄。使用会员会员账号和密码进入本网站或进行本服务之所有行为,均视同该会员之行为,会员须负完全之责任。

六、 交易行为

(一)本网站所提供之下单交易服务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所称采用网络、邮购、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的商品。

(二)会员在使用本网站进行网络订购服务或下单交易前,应自行了解及确认欲订购服务之相关数据,并应确保其所输入或提供之数据与事实完全相符。使用本网站进行网络订购服务或下单所为之交易如发生纠纷,均以本网站内(包括原厂或第三方)所保留之电子数据为准。

(三)联众宏宇不担保经销商数据传输及显示的正确性、亦不担保前述资料不会被本网站等系统删除。会员如发现本网站或本服务发生错误,请立即通知联众宏宇指定窗口处理。

(四)会员使用本网站所输入或提供给联众宏宇之相关数据一经联众宏宇确认,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其订购行为或拒绝付款。如确有修改之必要(如送货地址、电话等),会员应立即通知联众宏宇寻求协助,否则会员应负全部责任。

(五)会员使用本网站进行网络下单服务,仍须遵守与联众宏宇签署之其他相关合约或联众宏宇不时公布之相关政策。如会员所订购之商品或服务涉及原厂软件授权服务或原厂云端服务,例如微软(Microsoft)云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云端邮件、云端备份、云端文书等服务),则亦须遵守原厂相关授权、原厂在线使用合约(例如:Microsoft Cloud Agreement )及服务等级协议等,会员亦应于订购后通知终端使用者遵守,如未来会员或终端用户在使用上述服务时,有违反原厂相关授权、原厂在线使用合约及服务协议等,致联众宏宇或相关原厂遭受损害者,则会员应与终端用户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会员同意使用本网站进行网络下单服务时,于联众宏宇通知确认交易成立前,联众宏宇仍保有不接受订单或取消出货之权利。会员向联众宏宇发出订购通知后不得撤销,订单经联众宏宇核对确认后成立,交易成立与否联众宏宇将另行告知。会员若于使用本网站进行订购产品后,倘任意退换货、取消订单、或有任何联众宏宇认为不适当而造成联众宏宇作业上之困扰或损害之行为,联众宏宇均可视情况采取拒绝交易或永久取消会员资格办理,同时会员应赔偿因此给联众宏宇造成的损失。若会员订购之产品若属于以下情形:

1.商品页显示无库存。

2.须向供货商调货。

3.转由厂商出货。

(七)因商品交易特性之故,倘商品缺绝、或厂商因故无法顺利供货之情况下,会员同意联众宏宇得视情况取消或修改交易 (订单) 内容、或延迟交货时间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并选择以最适切方式告知。

七、计价方式

(一) 本网站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其计价方式应视订购商品或服务之不同,分别采用预付费型、账期付费型及分期付费型。具体付费方式以联众宏宇与会员之后签署之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五) 如会员购买之商品或服务为微软(Microsoft)云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云端邮件、云端备份、云端文书等服务),因该商品或服务具专属性,依个别终端用户提供服务,故交易一旦成立,即不得要求取消订购,如会员或终端用户要求取消,除需经联众宏宇同意,同时会员仍应支付实际使用服务金额及当次交易总金额之违约金。

(六) 如会员购订相关云端商品或服务之终端用户欲减少或增加授权用户人数或储存空间时,会员应立即通知联众宏宇,并代为进行变更订购内容,如终端用户自行进行透过云端服务原厂,例如微软(Microsoft)相关网站(例如: https://portal.office.com/ )进行变更,终端用户因此所增加之费用,应由会员无条件完全负担。

(八) 会员如有任何一笔费用或应付款项迟延支付或依相关法规申请破产、重组、解散、清算、或经银行、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等公告拒绝往来、停止营业、清理债务或会员所提供之担保品受强制执行或扣押、或其他保全处分,或有具体事实而认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时,联众宏宇得不经通知或催告,所有未到期之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如会员订购之商品为原厂云端服务,则联众宏宇有权不经通知,立即通知云端服务提供之原厂,停止服务,且因停止服务所致会员及终端使用者之储存于本网站及云端服务原厂之相关系统内所有数据之损毁及遗失等,皆由会员或终端使用者自行负责,联众宏宇不负担任损害赔偿责任。

八、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联众宏宇有权可以停止、中断提供本服务:

(一) 联众宏宇网站电子通信设备进行必要之保养及施工时。

(二) 发生突发性之电子通信设备故障时。

(三) 联众宏宇网站申请之电子通信服务被停止,无法提供服务时。

(四) 由于天灾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联众宏宇致使联众宏宇网站无法提供服务时。

九、责任之限制与排除

会员使用本服务浏览到的所有广告内容、文字与图片之说明、展示样品或其他销售信息,均由各该广告商、产品与服务的供货商所设计与提出。会员对于广告之正确性与可信度应自行斟酌与判断。联众宏宇仅接受委托予以刊登,不对前述广告负任何责任。本服务所提供之各项功能,均依该功能当时之现况提供使用,联众宏宇对于其效能、速度、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正确性等,皆不负担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担保责任。 联众宏宇并不保证本服务之网页、服务器、网域等所传送的电子邮件或其内容不会含有计算机病毒等有害物;亦不保证邮件、档案或数据之传输储存均正确无误不会断线和出错等,因各该邮件、档案或数据传送或储存失败、遗失或错误等所致之损害,联众宏宇不负赔偿责任。会员同意于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有数据记录,均以联众宏宇数据库(包括原厂之数据库)所储存之电子数据为准,如有纠纷或诉讼,并以该电子数据为认定标准。

十、 知识产权的保护

联众宏宇所使用之软件或程序、网站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信息、数据、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联众宏宇或其他权利人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营业秘密与专有技术等。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重制、公开播送、改作、散布、发行、公开发表、进行还原工程、解编或反向组译。若会员欲引用或转载前述软件、程序或网站内容,必须依法取得联众宏宇或其他权利人的事前书面同意。尊重知识产权是您应尽的义务,如有违反,您应对联众宏宇负损害赔偿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等) 。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之原则下,会员同意在使用联众宏宇之服务时,不作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之行为。若会员有涉及侵权之情事,联众宏宇可暂停全部或部分之服务,或自行以取消会员账号之方式处理。

若有发现知识产权遭侵害之情事,请将所遭侵权之情形及联络方式,并附具真实陈述及拥有合法知识产权之声明,并以书面信函方式联络联众宏宇:请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金澳国际17层「联众宏宇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云业务组」收,电话:+86(010) 5085 5600转2752 (请注意!此为限定用途,非关侵权事项通知之信件寄送至此将不获受理,联众宏宇会员有任何疑问请至在线客服中心询问)

十一、 会员数据的利用

(一)为提供营销、财税行政市场分析、统计或研究、或为提供会员个别化服务或加值服务之目的,会员同意联众宏宇、联众宏宇海内外分/子公司、联众宏宇百分之百转投资公司及关系企业,或联众宏宇之合作伙伴,例如订购商品或服务之原厂得记录、保存、并利用会员在联众宏宇所留存或产生之数据及记录,同时在不揭露各该数据之情形下,得公开或使用统计资料。

(二)本公司将依据您提出可资确认之身份证明文件的申请,于三十天内提供本公司所保有您的个人资料档案,或答复查询,或提供阅览,或制给复制本。若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者,请另外提出可资确认之身份证明,以备查核。若您申请查询或请求阅览个人资料或制给复制本,本公司得酌收相当费用。您亦可在本公司网站登入您的账号及密码,在线实时查阅您的个人资料档案。若您委托他人代为登入者,您将负完全的责任。如果您自行泄漏自己的个人资料、会员密码或付款数据给予第三人使用,您应就自己及第三人的行为负责。

(三) 在下列情况下,联众宏宇得查看或依法提供会员资料给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或主张其权利受侵害并提出适当证明之第三者:

1.依法律规定、或依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命令。

2.为履行本约定条款、或会员违反本约定条款时。

3.为维护本网站或本服务或其他相关系统之正常运作及安全。

4.为保护联众宏宇、原厂、厂商、配合厂商、终端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5.其他正当理由。

十二、 特别授权事项

因使用本服务所提供之网络交易或活动,可能须透过原厂、合作厂商提供服务时,会员同意并授权联众宏宇得视该网络交易或活动之需求及目的,将由会员所提供之会员及终端用户数据提供给原厂或合作厂商。

十三、 拒绝或终止会员的使用

会员同意联众宏宇得基于维护交易安全之考虑,因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于缺乏使用,或违反本服务条款的明文规定及精神,终止您的密码、账号 (或其任何部分) 或本服务之使用或提供任何继续性之服务,并将本服务内任何内容加以移除并删除,不论是否已通知之情形下,随时终止本服务或任何部分,联众宏宇对会员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 准据法与管辖法院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中国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附件一:世纪互联有关Office 365的中国云服务协议】

附件一内容包含【用户服务协议】及【附录:云服务产品反垃圾邮件规范】,皆为本附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用户服务协议】

1 、云服务产品说明

1.1Office 365服务指由卖方【即联众宏宇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销售的由服务运营方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互联”)为用户提供的基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微软公司”)许可服务运营方使用的Office 365技术(以下简称 “云服务产品”), 尽管基础 Office 365 技术是由微软开发并维护,但服务是由服务运营方而不是由卖方或微软实施并向用户提供的。微软并非本协议的一方,且本协议未授予用户针对卖方与微软的任何合同权利或者其他权利或救济。本服务协议是经销商与卖方及服务运营方之间的服务协议。经销商须确保终端用户使用云服务产品的前提是须受到本服务协议约束

提供服务的数据中心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协议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本协议未授权用户获取或使用其他数据中心或其他运营商提供的 Office 365 服务。

1.2服务运营方:指就客户购买的卖方销售的云服务产品,负责实际提供运营服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世纪互联。

1.3云服务产品以及功能的正常实现以客户正确履行管理行为、正确完成云服务产品设置等为前提条件。云服务产品所需要的设备和其他条件:

(1) 拥有接入互联网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工具,包括计算机、调制解调器、有关软件和设置,或者其它必备的上网装置和进行有关设置。

(2) 支付接入互联网的电话线路占用费用、网络服务费用。

2 、云服务产品的域名

2.1 云服务产品网络地址由客户管理员设置的用户账号和客户域名组成,单个地址对应一个终端用户(或称客户)。如admin@abc.partner.onmschina.com,admin为用户账号,abc为客户域名。

2.2因客户域名失效等原因导致用户无法继续使用云服务产品时,客户可以申请更换其他域名,但更换期间的服务费用买方仍需要支付。为保障通信秘密,更换域名后原域名地址项下的数据不能进行转移,但如果用户自行转移的除外。

2.3 客户已经清楚并明白,客户只有进行正确的域名设置和相关服务设置方能使用云服务产品。由于客户未能进行有效的设置等原因造成无法使用云服务产品时,客户应通知卖方进行协助,但买方仍应支付订单费用,且不得因此要求卖方退款或减少费用支付。

2.4 如因第三方通知卖方或服务运营方,称用户域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卖方或服务运营方有权选择中止为用户提供云服务产品,除非买方能提供足额担保。云服务产品因此中止的,中止期间照常收取服务费用。

2.5 如因用户原因导致云服务产品被中止或停止的,中止期间的服务费用买方仍需支付,且买方不得要求卖方退款或减少费用支付。

3 、云服务产品开通、续费和终止
3.1卖方按买方订单需求为客户开通管理员后台权限并开通云服务产品。用户的管理员通过管理员后台可以添加和管理用户,并进行设置用户初始密码等操作。 

3.2买方必须告知用户在取得帐号和初始密码后务必修改密码,否则导致帐号被盗用引起的损失由买方和用户自行负责,与卖方或服务运营方无关。

3.3计费周期和服务年限:云服务产品的服务起始日为服务运营方开通云服务产品之日(以服务运营方管理后台记载的开通云服务产品之日为准),双方依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满365天计为一个服务年限。

3.4 如卖方终止与微软公司或世纪互联的销售代理合作,本协议随之终止,卖方将会通过合理的方式告知客户,协议终止不影响买方已提交订单的付款义务。

3.5 服务运营方会将客户还未删除的任何客户数据保留至少九十(90)日以便于您提取。上述保存期限届满后,服务运营方会自保存期限终止后删除所有客户数据,包括所有缓存或备份的副本。客户同意,服务运营方没有继续保留,导出或返还客户数据的其他义务,而且对于服务运营方依照这些条款删除客户数据的行为,服务运营方和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6 云服务产品始终在不断变更和改进服务,可能会增加或删除某项功能,中断或终止云服务产品,买方知悉并自愿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且不得因此拒付或少付卖方款项。

3.7如客户就多个域名购买云服务产品的,卖方根据单个客户域名项下购买的服务用户数量和年限等情况计收服务费用。如某个客户域名项下的云服务产品到期、终止或发生其他任何变化的,不影响其他客户域名项下的云服务产品和费用的收取。

4. 服务协议的完善和修改
卖方保留在必要时对本服务协议进行不断完善和修改的权利。本服务协议一旦发生变动,卖方将以合理的方式通知买方,而且会在卖方或服务运营方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保证。
买方可以作如下选择:
(1) 不再继续使用云服务产品并通知卖方或卖方的经销商
(2) 如果用户不作出任何表示并继续使用云服务产品的,则视为接受本服务协议的变动。
(3) 如果用户同意改动的内容,当发生有关争议时,以最新的服务协议为准。

5 、服务

1、服务运营方授权用户获取和使用服务,以及下载、安装和使用用户的订购中包含的软件(不超过从经销商处订购的订购许可的数量),前提是用户遵守卖方与服务运营方的服务条款和可接受的使用方式政策(服务运营方或卖方可能会定期更新该等条款和政策)并遵守本协议。订购许可是临时性的,并将在相应订购终止或期满时到期,但用户可以通过经销商进行续签。卖方及服务运营方保留所有其他权利。在任何续签期内,于续签之日生效的可接受的使用方式政策和服务条款将适用。在这些文档中,世纪互联更新可接受的使用方式政策和服务条款的过程都分别进行了规定。

2、第三方产品。

(i) 服务运营方可能会向用户提供第三方产品。对第三方产品的使用将受用户和提供该第三方产品的第三方签订的单独条款的约束。为了方便起见,卖方可能在买方服务账单中包含针对第三方产品的收费。不过卖方及服务运营方(以及服务运营方的供应商)不对第三方产品承担任何责任。

(ii) 对于用户配合服务安装或使用的任何第三方产品,用户应独自承担责任。卖方及服务运营方并不是管辖用户对第三方产品的使用的任何条款的当事方,亦不受该等条款的约束。

(iii) 如果用户配合服务安装或使用了任何第三方产品,则用户(而非卖方或服务运营方)应通过相应行动(例如,通过使用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或作为服务一部分的其他技术手段),监管和控制此类产品在服务中的安装和使用。服务运营方不会私自运行此类第三方产品,也不会创建任何副本。

(iv) 如果用户配合服务安装或使用了任何第三方产品,则用户安装和使用此类产品的方式不应导致卖方及服务运营方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承担本协议未包括的任何义务。

6 、用户责任

6.1卖方按服务运营方的规定,为客户开通云服务产品管理的权限,由客户自行负责对其云服务产品用户进行管理,如:增加(删减)用户、设置用户密码等管理行为。客户管理员由客户指定,客户管理员的行为被视为客户的行为,客户管理员行为的后果以及责任由客户承担。客户履行管理员职责时应遵守卖方及服务运营方对管理员的使用规定。

6.2用户均应遵守云服务产品相关用户服务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卖方有权终止或中止云服务产品。由于用户使用云服务产品而导致卖方遭受损失(包括因此卖方需对第三方承担的损失),以及用户利用云服务产品从事任何违法或侵权行为,客户应承担其责任并为客户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3用户遵守:

6.3.1对云服务产品的使用应根据所有适用于服务所在的地方、国家和国际法律以及互联网等方面的规定。

65.3.2用户必须遵循:
(1) 向外发送资料时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之规定。
(2) 使用云服务产品不作非法用途,遵守所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 不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
(4) 遵守所有使用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5) 遵守互联网道德规范:
6.3.3用户不能利用云服务产品发送垃圾邮件或分发给任何未经允许接收信件的人,详见【 附录:云服务产品反垃圾邮件规范】。

6.3.4用户须承诺不传输、发表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等信息资料。另外,用户也不能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不能传输道德规范不允许或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不能传输任何不符合地方、国家和国际法律、道德规范的资料。不得未经许可而非法进入其它电脑系统。

6.3.5用户认可服务运营方对云服务产品享有完全权利,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服务运营方对云服务产品享有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用户不得实施或允许他人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通过非服务运营方开发、授权或认可的第三方兼容软件、系统登录或使用云服务产品;针对云服务产品使用非服务运营方开发、授权或认证的插件;对云服务产品进行反向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绕过服务的技术限制;对于任意计费机制(包括计量用户对服务使用情况的任何机制),用户不得禁用、篡改或以其他方式尝试规避;用户将任何服务和软件使用、出租、出借、转售、转让或分许可任何服务和软件;为第三方将任何服务和软件使用、出租、出借、转售、转让或分许可任何服务和软件;复制、修改、链接、转载、汇编、发表、出版,建立镜像站点、擅自借助云服务产品发展与之有关的衍生产品、作品、服务、插件、外挂、兼容、互联等。用户访问或使用本服务的方式不应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也不会以使服务运营方的任意供应商承担第三方义务为目的。

若用户的行为不符合以上约定,卖方或服务运营方有权根据用户投诉、第三方技术服务提供商或系统之监测结果等为依据,立即停止部分或所有服务账号,并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订单金额,且有权拒绝向买方、客户退还服务费用 ,卖方和服务运营方不对因此对用户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7. 用户隐私制度
卖方和服务运营方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权。所以,卖方和服务运营方不会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数据内容,除非符合以下情况: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机构、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或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
(2) 维护卖方和服务运营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3) 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用户个人、其它社会个体和社会大众的安全。
(4) 符合其他相关的要求。
用户可以授权服务运营方向第三方透露其注册资料,但服务运营方不会公开用户的姓名、邮件地址、电子邮箱、帐号和电话号码。除非:
(1) 用户特别要求、或者同意服务运营方或授权某人通过电子邮件服务透露这些信息。
(2) 服务运营方在诚信的基础上,善意确信这样的作法对于维护用户的个人利益有其充分的必要性。
(3)根据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用户使用互联网络应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机构、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服务运营方会提供用户的邮件内容。

8 、用户的帐号和密码的安全性
用户应当对与用户的在线服务帐户的所有活动负责,在适用的情况下,包括经用户开通而使用服务的用户的行为,以及通过用户的帐户或关联帐户与第三方发生的交易活动。用户还应负责维护与使用服务相关的任何非公开身份验证凭证的保密性。如有任何可能对用户帐户或身份验证凭证误用的情况或任何与服务有关的安全事件,用户必须立刻通知用户的分销商的客户支持团队。
用户可在此协议下通过用户的经销商为用户的关联公司提交订单,并授予关联公司管理他们的帐户的管理权限。但是,关联公司不能在此协议下提交订单。用户应负责确保关联公司对服务的使用符合本协议,且用户同意对这些关联公司的任何与使用服务相关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订购云服务产品后,用户将得到一个密码和帐号。用户应对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同时,每个用户都要对其帐户中的所有信函、程序负全责。用户可自行决定改变密码。用户若发现有任何非法使用自己的帐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知用户的分销商客户支持团队。用户对用户帐号的设置和管理承担全部责任,与卖方或服务运营方无关。

9 、不担保及责任限制条款

卖方及服务运营方会尽最大努力完善和提升云服务产品,但不担保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卖方及服务运营方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真实性、是否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对于用户因使用云服务产品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云服务产品而造成的用户利润、商业信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有形或无形损失),卖方及服务运营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卖方及 服务运营方在提供云服务产品过程中因其过错给用户带来损失的,卖方及服务运营方向用户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客户就该服务已向卖方支付的服务费用。
10 、免责条款

客户和用户理解其可通过云服务产品同互联网上其他网络用户建立各种形式的联系,若其他网络用户通过此等联系侵犯客户或用户的合法权利,则应由责任人依法承担所有责任,卖方与服务运营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卖方及服务运营方对本服务下涉及的境内外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移动通信网络的故障、技术缺陷、覆盖范围限制、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用户所在位置或其他非服务运营方技术能力范围内的事因等造成的服务中断、邮件丢失、出现乱码、错误接收、无法接收、迟延接收不承担责任。

11. 数据的储存及限制
用户应清楚知道,超出系统存储量限制将会造成数据丢失。因此,卖方及服务运营方不对超出存储量而造成的数据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对于已被用户接收到本地计算机,或者用户自行删除的数据,或者因不可抗力、用户不再继续使用云服务产品或用户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云服务产品被终止的,卖方服务运营方不负责保存数据和提供数据恢复。
12. 保障
买方同意保障和维护卖方及服务运营方合法利益,负责支付由用户使用超出服务范围引起的律师费用,违反服务协议的损害补偿费用,其它人使用买方、用户的电脑、帐号而产生的费用。
13. 服务通知
13.1用户在使用云服务产品的同时,服务运营方将会以合理的方式通知用户服务协议的修改、服务升级或其他重要信息。若用户继续使用云服务产品,则视为买方、用户接受此等通知内容。

13.2为了更好地提升云服务产品,服务运营方需要进行服务器配置、系统维护升级,在此期间发生的云服务产品暂停现象,或者由于网络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服务应用故障,应属正常情况,不可视为卖方及服务运营方违约。
14. 法律声明
14.1 本协议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并依据其解释。如出现纠纷,客户、用户和卖方一致同意将纠纷交由 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若本服务协议中的任何协议与法律相抵触,那这些协议将按尽可能接近的方法重新解释,而其它协议则保持对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14.2如本协议中的任何协议因任何原因被判定为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的,该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的协议将被最接近原协议意图的一项有效并可执行的协议所替代,并且本协议的其余协议仍应有效并且有执行力。

14.3卖方不行使、未能及时行使或者未充分行使本协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卖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5 、安全、隐私和数据保护。

15.1安全性。 服务运营方会采用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内部控制和数据安全例程以保护客户数据,防止意外丢失或更改、未经授权的披露或访问或非法销毁。在服务运营方的网站可查看有关服务运营方安全实践的最新信息。

15.2 隐私条款。

(i) 用户同意世纪互联及其供应商和承包商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以依照本协议提供服务。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用户可以选择代表第三方(包括用户的联系人、经销商、分销商、管理员和员工)向世纪互联提供个人信息。用户在向世纪互联提供个人信息前,将依据适用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从第三方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ii) 更多隐私和安全详细信息在隐私声明和服务条款中载明。在本协议和服务条款中做出的承诺仅适用于服务(用户的订购包含的任何 Office 365 服务和软件),而不适用于用户的分销商或经销商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或产品。

(iii) 用户同意并授权世纪互联(及其服务提供商和分包商)按照分销商指示或法律要求访问用户提供的或与用户有关的数据(包括通信内容)或将这些数据披露给执法部门或其他政府机构(或为执法部门或其他政府实体提供对此类数据的访问权限)。

(iv) 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用户应通知终端用户,按照适用于世纪互联或分销商的法律要求,他们的数据有可能会出于向执法部门或其他政府机构进行披露的目的而受到处理,用户还应获得用户对此的同意。

(v) 为了本第 4 节之目的,用户指定分销商作为用户与世纪互联互动和向世纪互联提供指示的代理。

15.3客户数据。用户承认并同意 (i) 一旦用户选择分销商,则所选分销商在期限内将作为服务的附加管理员,用户将无法在期限内为服务另选分销商,但世纪互联另行许可的情况除外;(ii) 分销商对于客户数据或分销商所提供的任何服务的隐私惯例可能与世纪互联的隐私惯例不同,并且用户应让分销商做出隐私承诺。用户保证用户是客户数据的数据控制方,并且同意世纪互联为了服务的订购、配置和管理,向分销商提供用户向世纪互联提供的信息和客户数据。用户独自对客户数据的内容负责。用户应确保获取服务运营方向用户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客户数据权利,以免服务运营方违反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或导致服务运营方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的义务。服务运营方不会接受任何可能适用于客户数据或用户对服务的使用的单独许可或其他协议中规定的任何义务。

15.4 客户数据的所有权。 在双方之间,除了服务运营方向用户授予许可的软件,用户保有对用户数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除了在服务运营方的系统上托管用户数据的权利(包括仅出于此类托管之目的在服务运营方系统内使用和复制客户数据的权利)外,服务运营方不享有对用户数据的任何权利。

15.5 客户数据的使用。 服务运营方使用用户数据的唯一目的是为用户提供服务。此种用途可能包括通过故障排除来预防、查找和修复面的问题。它还包括改进用于查找和防御用户所面临威胁之功能。如果没有用户的同意,服务运营方不会出于任何广告或其他商业目的使用客户数据或从其中获取信息。

15.6 第三方请求。 除非经用户指示或者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服务运营方不会向第三方(不包括服务运营方的供应商和分包商)披露客户数据。如果服务运营方被强制要求向第三方披露客户数据,除非法律禁止服务运营方这样做,服务运营方会采用商业上可行的方式提前通知用户。如某一第三方联系服务运营方,就用户对服务的使用提出投诉(例如声称用户或用户的终端用户有侵权行为),服务运营方可让该等第三方直接与用户联系,且可向其提供用户的基本联系方式。

15.7 遵守法律。 服务运营方在提供服务时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安全违规行为通知法),但不包括适用于用户或用户的行业但通常不适用于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的任何法律。用户应当遵守用户的客户数据及服务使用所适用的所有法律。

用户确认知晓,根据中国法规:

(i)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或散播包含以下内容(“禁止内容”)的信息。有以下情况的内容属禁止内容:

a.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c.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d.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e.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f.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g.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h.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i.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ii) 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发现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属于禁止内容,则应立即终止上述发布,保留相关记录,并向相关国家机构报告。
(iii) 若用户使用服务开展的业务或经营的组织须经相关政府机构许可或批准,用户应负责取得该等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a. 若用户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应当在政府机构办理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及
b. 若用户的网站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应当从政府机构取得经营性网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应在所附的联系人信息表中提供用户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如此类信息发生变更,应立即将更新后的信息提供给分销商。服务运营方将通过上述信息与用户联系,详见隐私声明中的规定。用户保证用户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否则用户将承担全部后果。

16 保证。

16.1 有限保证。 服务运营方保证服务在订购期内满足 SLA 条款。若服务运营方违反此保证,用户能获得的所有补偿只限于在 SLA 中列出的内容。

16.2 有限保证排除。 此有限保证受以下限制约束:

(i) 任何由于法律规定而不能排除的默示保证、保障或条件在有限保证期开始后的一年内有效;

(ii) 此有限保证不涵盖因意外、滥用或以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方式使用服务或由于超出服务运营方的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导致的问题;

(iii) 此有限保证不适用于因不能满足最低系统要求而导致的问题;以及

(iv) 此有限保证不适用于免费、试用、预发布、预览版或测试版产品或服务。

16.3 免责声明。除了本保证之外,服务运营方和/或服务运营方的关联公司、许可方、供应商和/或承包商不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无论是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类型的保证,包括针对适销性或对于特定用途的适用性的保证。这些免责声明将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适用。

卖方不对有限保证条款及其他保证以及服务运营方的承诺承担任何责任。

17 索赔辩护。

17.1 辩护。 对于因服务侵犯独立第三方的专利权、版权或商标或非法使用其商业秘密而由该第三方提出的任何索赔,服务运营方将为用户提供辩护。对于由独立第三方提出的任何索赔,如果是因为 (1) 用户在使用服务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任何客户数据侵犯了该第三方的专利权、版权或商标,或非法使用了其商业秘密,或 (2) 用户违反了可接受的使用方式政策,则用户应为服务运营方和服务运营方的关联公司提供辩护。

17.2 限制。 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的索赔或裁决,服务运营方概不承担为用户辩护的义务:(1) 用户数据、第三方产品、用户对软件所做的修改、用户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提供的材料;(2) 用户将服务与某一第三方产品、数据或业务流程结合使用,或基于该第三方产品、数据或业务流程价值确定损害程度;(3) 用户在未经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世纪互联或微软商标,或在服务运营方因第三方主张通知用户停止使用服务后继续使用服务;或 (4) 用户将软件再分配给任何独立第三方,或为了该第三方的利益使用软件。

17.3 补救措施。 如果服务运营方合理认为此类索赔可能会妨碍用户对产品的使用,服务运营方将寻求:(1) 为用户获取继续使用产品的权利;或 (2) 对产品进行修改或使用具有对等功能的产品予以更换。如果以上选项在商业上不是合理可行的,服务运营方可能终止用户使用服务的权利,并针对服务运营方从用户的经销商处获得的用户尚未使用的订购权利的预付款,给予用户的经销商相应信用金额。

17.4 义务。 各方必须立即就索赔事宜通知另一方。寻求保护的一方必须 (1) 让另一方全权处理索赔辩护或庭外和解事宜;以及 (2) 提供索赔辩护方面的合理帮助。提供保护的一方将 (1) 补偿另一方在提供帮助时所产生的合理的现付费用;以及 (2) 支付任何因索赔产生的不利终审判决(或经另一方同意的庭外和解)的费用。

16.5 卖方不对索赔辩护相关条款约定的义务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就此等事宜引起的任何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18 软件。

18.1 用于设备上的软件。 服务运营方可能向用户提供软件,以便与服务配合使用。如果提供给用户的软件具有自己的专有许可条款,则以这些条款为准,可能需要用户直接与软件的供应商签订终端用户许可协议。如果软件没有自己的许可条款,则服务运营方将授予用户许可,在设备上安装并使用用户订购数量的软件副本以用于服务。服务运营方会检查用户正在使用的、服务运营方作为服务的一部分提供给用户的软件版本,并推荐更新或(在通知或不通知的情况下)将其下载到用户的设备中。用户依照本协议获得的软件许可 (1) 仅在相应的订购期限内有效,或直至服务运营方更新了服务而致使服务不再支持该软件时到期(以较早的时间为准),并且 (2) 不得由用户转让或分配给任何其他方。

18.2 软件的终止 效力或期满。 若本协议或某一项订购终止或期满,则用户必须删除根据本协议许可的软件的所有副本。届时,服务运营方也可能禁用该软件。

18.3 其他权利。 访问任何设备上的软件的权利并未授权用户在访问该设备的其他软件或设备中实施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

19. 其他

19.1本协议一式两份,买方执壹份,卖方执壹份,每份都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云服务产品相关用户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服务条款”)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由卖方或服务运营方通过网络公布。卖方及服务运营方有权在必要时通过在网页上发出公告等合理方式修改该服务条款的相关条款。用户在享受云服务产品时,应当及时查阅了解修改的内容,并自觉遵守该服务条款。用户如继续使用云服务产品,则视为对修改内容的同意;用户在不同意修改内容的情况下,有权停止使用云服务产品。

19 .3 客户数据的返还与删除。 用户可以随时提取和/或删除客户数据。在订购期满或终止后,服务运营方会将用户还未删除的任何客户数据可能保留九十 (90) 日以便于用户提取。订购期满或终止后,服务运营方会终止后删除所有客户数据,包括所有缓存或备份的副本。用户同意,服务运营方没有继续保留、导出或返还客户数据的其他义务,而且对于服务运营方依照这些条款删除客户数据的行为,服务运营方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19.4 法规。 若服务运营方根据政府法规或要求的发展现状,认为本协议或服务可能与上述法规或要求相冲突的,服务运营方可以变更服务或终止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服务运营方依据本小节的规定来更改服务,则用户可以终止本协议。

19.5 暂停。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服务运营方可以暂停用户对服务的使用:(1) 出于防止对用户数据进行未授权访问的合理需要;(2) 用户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回应指控的侵权索赔;或 (3) 用户没有遵守可接受的使用方式政策或违反了本协议或适用法律和法规的其他条款。暂停的适用范围是服务的最小必要部分,只有在存在条件或需要时才会实行。服务运营方将在暂停服务之前发出通知,除非服务运营方合理认为必须立即暂停服务。如果用户未能在暂停服务后六十 (60) 日内完全解决导致暂停的原因,服务运营方可能会终止用户的订购并在不提供任何保留期的情况下删除用户的客户数据且不退还费用。买方在此等情况下仍应将订单金额支付给卖方。

19.6通知。用户必须通过邮寄方式将通知发送至以下地址:

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

酒仙桥路6号院6号楼

邮编:100015

ATTN:微软云事业部 | 商务运营团队

用户同意接收服务运营方的电子通知,这些通知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用户在所附的联系人信息表中指定的帐户管理员。通知在回执收据上所示的日期生效。如果发送电子邮件,则在发送之时生效。

19.7 转让。

(i) 用户不得转让本协议。服务运营方有权将本协议转让给服务运营方的关联公司。

(ii) 如服务运营方继续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权利终止,则服务运营方可以经提前四十五 (45) 日向用户发出通知,将本协议转让给其他实体。如用户不同意将本协议转让给新实体,则用户可以在四十五 (45) 日期限届满之前向服务运营方发出通知,终止本协议以及所有的认购(不发生任何提前撤销的费用)。

19.8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不可执行,其余内容仍然具备完全效力。

19.9 弃权。 未能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构成弃权。

19.10 无代理。卖方或 服务运营方均是独立签约方。本协议不会建立代理、合伙或合营关系。

19.11 用户使用社区的责任。 用户对用户的用户使用社区的行为(如果有)负责,包括确保遵守用于管辖社区网站上的社区的相应条款。服务运营方明确声明,对于因用户或用户的用户使用或无法使用社区网站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服务运营方概不承担。

19.12 不可抗力。 任一方均不对由于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例如火灾、爆炸、断电、地震、洪水、猛烈风暴、罢工、禁运、劳资纠纷、民事或军事机构的行为、战争、恐怖行动(包括网络恐怖行动)、不可抗拒事件、Internet 通信运营商的行为或疏忽、监管或政府机构的行为或疏忽(包括通过法律或法规或影响服务交付的其他政府行为))而导致的任何未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负责。但本节不适用于用户依据本协议应履行的付款义务。

19.13 修改。 在服务新增功能或更新要求条款变更,或者法律要求条款变更的情况下,服务运营方可能会在协议期限内修改本协议。服务运营方将会按照18.6条中的规定就此类变更向用户发送通知,如果在收到通知后仍继续使用服务,就表示用户同意了变更后的条款。

19.14 责任限制。

限制。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各方(和/或其关联公司、供应商和承包商)在本协议下的责任总额以直接损害为限,其金额不超过责任产生前十二 (12) 个月内用户应为导致责任的服务所支付的金额。

排除。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一方(及其关联公司、供应商和/或承包商)均不对收入损失或任何间接性、特殊性、附带性、后果性、惩罚性或惩戒性的赔偿金承担责任,即使该方知悉发生相关损害的可能性也是如此。

限制例外情况。 本节中的责任限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适用,但不适用于:(1)在“索赔辩护”一节或“不可抗力”小节下的义务;或 (2) 侵犯另一方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本附件一中关于服务运营方的承诺和保证由服务运营方按其承诺或其不时变更的条款承担责任,卖方不对此等事宜承担责任,买方也不得因此拒绝支付卖方款项。

20 、附件一中相关名词定义。

本附件一中所表述的“日”均指日历日。

“可接受的使用方式政策”列出了禁止的服务使用方式,针对 Office 365 服务的该项政策在 http://www.21vbluecloud.com/office365/O365-Landing/ 或服务运营方指定的替代网站上公布。

“关联公司”指由某方所有、某方所属或与某方共同被第三方所有的任何法律实体。如果用户是政府实体,则关联公司意指:(1) 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是合格政府实体,并且 (2) 由用户所有和/或控制、拥有用户/或控制用户或与用户共同受第三方所有和/或控制的任何实体。在本节的定义中,“所有”意指拥有 50% 以上的所有权;“控制”意指由法律授予的在行政、财务和运营事务方面对受控制方行使决策权的权利。

“社区”是指服务运营方或某个关联公司创办的一个或多个论坛,供客户或一般公众获取服务使用相关信息或进行相关协作,可以通过服务运营方指定的网站进行访问。

“客户数据”指通过用户或终端用户使用服务由用户或终端用户(或以用户或终端用户的名义)向服务运营方提供的所有数据,包括所有文本、声音、软件或图像文件。

“分销商”指经世纪互联授权、根据本计划向经销商转售订购许可,并由用户雇用提供与本协议相关的支持和其他协助的分销商。

“生效日期”是指服务运营方确认用户协议的日期。

“终端用户”指由用户或用户的任何关联公司允许其访问和使用服务、在服务中托管客户数据或通过其他方式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初次期满日”是指自生效日期后的第十二 (12) 个完整日历月的最后一天。

“Office 365 服务”是指在 http://www.21vbluecloud.com/office365/O365-Landing/ 中指明、由服务运营方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数据中心运营的一个或多个服务或功能。

“隐私声明”指 Office 365 服务隐私声明,在 http://www.21vbluecloud.com/office365/O365-Privacy/ 或服务运营方指定的替代网站上公布。

“经销商”指经分销商授权根据本计划转售订购许可的经销商。

“服务”是指用户的订购中包括的任意 Office 365 服务和软件。

“服务条款”提供了规范服务内具体功能或服务的客户支持事项的附加条款,在 http://www.21vbluecloud.com/office365/O365-TOU/ 或服务运营方指定的替代网站上公布了 Office 365 的服务条款。用户可能还需要使用其他网站及在线服务来访问和使用服务,如果是这样,与这些网站或在线服务相关的使用条款适用于用户对这些网站或在线服务的使用。

“服务级别协议”或“SLA”指服务运营方在交付或履行服务方面所做的承诺,如在 http://www.21vbluecloud.com/office365/O365-Landing/ 或服务运营方指定的替代网站上提供的 Office 365 服务级别协议中所述。

“软件”指服务运营方作为服务的一部分提供给用户的软件,用于与服务配合使用。

“订购”指规定期限内使用服务的权利。

“订购许可”是指在订购期限内单一终端用户访问和使用服务以及下载、安装和使用软件的权利。

“期限”指本协议的持续时间。它起于生效日期,并于生效日期后的第十二 (12) 个完整日历月的最后一天到期,除非再续订十二 (12) 个月的服务。

“第三方产品”指除服务运营方之外的实体许可、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给用户的任何软件、数据、服务、网站或其他产品,无论用户是通过服务运营方的服务还是在其他地方获得。

“服务运营方”是指世纪互联,如本协议开始中所定义。

“用户”和“用户的”是签订本协议以使用服务的实体。

附录:云服务产品反垃圾邮件规范

一、垃圾邮件的定义

本规范所称垃圾邮件,是指未经收件人同意向收件人发送的收件人不愿意收到的邮件,或收件人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拒绝接收的邮件,主要包含未经收件人同意向收件人发送的商业类、广告类等邮件。

凡符合以下情形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发送邮件行为,将被视为发送垃圾邮件:

1、期刊类型邮件,发件人向从未主动订阅或曾经订阅但已经退订的收件人发送无关、干扰、广告等不良资讯。

2、报价类型邮件,发件人向从未通过主动联系索要报价的收件人或缺乏实际合作关系的收件人发送无关、干扰、广告等不良资讯。

3、产品推广邮件,发件人向从未主动订阅或曾经订阅但已经退订该产品、同类产品及相关产品的收件人发送无关、干扰、广告等不良资讯。

4、培训类的邮件,发件人向非发件人所在学校学员及从未订阅的收件人发送无关、干扰、广告等不良资讯。

5、其他类型的邮件,收件人完全不知悉发件人,不愿意收到的邮件,或收件人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拒绝接收的邮件。

二、垃圾邮件的鉴定方法

为保证云服务产品的正常使用和系统稳定,服务运营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限制单一用户账号和单一IP的邮件发送频率和数量。服务运营方对垃圾邮件的鉴定方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三种,服务运营方有权根据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方式认定垃圾邮件:

1、通过收件人的举报投诉;

2、通过服务运营方邮件服务器的日志监控及分析;

3、通过任一反垃圾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商的举报、反映;

三、服务运营方对垃圾邮件的处罚办法

用户不能利用云服务产品作为制作和传播垃圾邮件,对于被鉴定为垃圾邮件的行为,服务运营方有权依据垃圾邮件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对用户选择适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罚方式:

1、向发送垃圾邮件行为的用户所在客户(或客户管理员)发出警告,告诫客户对其用户的行为作好监督和管理;

2、直接对实施发送垃圾邮件行为的用户帐

;